芒果体育事关天然气价格调整仙桃最新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仙桃市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方案一。与周边价格相衔接,将我市居民销售价格由2.53元/m³调整为2.90元/m³,上调0.37元/m³,第一、第二、第三阶梯价格仍按上级规定的1:1.1:1.4比价关系进行调整。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一档和二档中间价,即3.05元/m³。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气价,即2.67元/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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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二。适度减轻燃气企业保供压力,考虑到我市居民门站实际采购价格2.81元/m³的实际,将我市居民销售价格由2.53元/m³联动调整为2.95元/m³,上调0.42元/m³。第一、第二、第三阶梯价格仍按上级规定的1:1.1:1.4比价关系进行调整。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一档和二档中间价,即3.10元/m³。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优惠气价,即2.72元/m³。

  (一)联动范围。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度联动。此前联动周期为半年及以上的,逐步过渡到按季度联动,也可按月度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用气淡旺季价差较大的可按半年或区分淡旺季联动。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原则上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也可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要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同时缩短调价周期,促进价格反映灵活。

  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

  联动调价期结束后,由市发改委对上轮联动调价情况组织清算,各燃气企业如存在因用户结构和气源价格差异导致的联动不平衡金额,由各燃气企业之间按月结算返还。不及时返还的,由市发改委在下一联动周期内制定气价优惠措施予以冲抵,或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可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调价情况,设定调价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应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由发改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建立或调整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听证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可综合考虑当地气源特点、用户结构和市场状况,合理优化实施联动的工作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